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857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敏,经理。
被告:济南古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风霞,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古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邵小平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查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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