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0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9733。
法定代表人:曾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玲,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车***与江西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403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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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钰莹
【告知提醒】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已履行的部分应扣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