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轩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104执5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旭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6130-6)、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873455)、***(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55********)、**(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8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