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104执5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旭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6130-6)、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873455)、***(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55********)、**(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8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