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欣杭纸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余执民字第68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1号。
负责人:成晓明,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欣杭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家园28排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闵家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欣杭纸品有限公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协议,且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87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