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6422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红联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401室-(407、409、411、413)。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