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2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红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387345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第、沈亮,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来凌,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予以免收。海宁市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