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3财保103号
申请人: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临漳县工贸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D区6栋6层7室。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
申请人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622.8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622.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丽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