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6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新建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5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寅田村蝴蝶山。
法定代表人:宋二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D区6栋6层7室。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116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现因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