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承新建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宁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69号
申请保全人:***新建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5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寅田村蝴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63476472U。
法定代表人:宋二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D区6栋6层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68014R。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建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新建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2870元,由申请保全人***新建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