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D区6栋6层7室。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鹏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郎远照,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鹏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甘 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