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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180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万市镇南新加油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4341043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彭家村。
法定代表人:骆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68014R,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D区6栋6层7室。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
原告杭州富阳区万市镇南新加油点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万市镇南新加油点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万市镇南新加油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万市镇南新加油点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万市镇南新加油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胡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