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相城区某某*碗扣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603号
申请人:相城区*****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肖文萍,女,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D区6栋6层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在审理相城区*****碗扣钢管租赁站与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相城区*****碗扣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相城区*****碗扣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宁远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