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3531号
原告菏***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李集
镇张仰望村。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鑫城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职务:总经理。
原告菏***食用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菏***食用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食用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龙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