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03执181号
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79792.5元;案件受理费1159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6118元,由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