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682号之一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法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现,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江,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贺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682号之一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法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现,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江,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