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1045号
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鑫城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经理。
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一宗,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寅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