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鑫城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2217181L。
法定代表人:刘俊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静现,男,住成武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陈静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鲁1791执保28号保全裁定对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493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