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裕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裕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林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51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裕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凤美村南畔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058500016A。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裕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本院(2017)粤0515执173号案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拟移送参与分配,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少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