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2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莱阳城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柏林中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的0.5亩人口地在被告公司大院北面,2012年5月4日被被告推平,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33521.88元,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诉争的土地虽原为原告的人口地,但该地已经莱阳市住房与规划建设管理局进行了建设规划,批准为建设用地,规划归被告使用,原告的土地不能再用作农业生产。本案纠纷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土地规划与征收,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仲长江
代理审判员肖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