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夏庄村74号,身份证号:3706271964020411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庄子村64号,身份证号:370627197108220231。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柏林中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8053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