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447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869781667G。
负责人:孙文军,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小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80532H。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与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于秀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小姣
书 记 员 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