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82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莱阳市马山路****楼****。
原告:张瑞美,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莱阳市,住莱阳市马山路****楼****v>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柏林中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诺,公司职工。
原告***、张瑞美与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180096,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莱阳市景和园东区第4幢2单元702号房屋,总房款912451.4元,首付612451.4元。2018年11月22日二原告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30万元,期限10年。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号前交房,因为疫情延至2020年5月交房,原告未装修房屋。原告于2021年1月将贷款全部还清,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解除抵押通知书。现因二原告急需资金,需申请退房,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二原告购买房屋属实,同意解除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关于退房时间和二原告已交纳的购房费用,自行协商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解除原告***、张瑞美与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8180096项下莱阳市景和园东区第4幢2单元702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