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莱阳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6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莱阳市,系上诉人***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共建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