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2民初1964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8053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