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2民初1964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8053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