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14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嘉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214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吉安嘉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4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302元(此款已由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负担78元,由吉安嘉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24元(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24元由吉安嘉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吉安嘉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诉讼费等共计48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捷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嘉捷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627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300元后,向华特公司发放15970元。嘉捷公司无对外投资。嘉捷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本院依法对嘉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嘉捷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275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其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214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东飞
审 判 员 钟耕利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法官 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杨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