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4民初26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丁青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A栋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5NL34。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小区B4-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21CX3。
负责人:董碧龙。
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C坝区民族手工业园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2P3H1U。
负责人:刘虹成。
被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喻斌,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喻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1元,减半收取计2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琼嘎顿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泽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