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812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A幢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5NL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