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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全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812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A幢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5NL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军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