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0197号
原告:重庆市莽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红路66号1幢-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79852705。
投资人:李莉,总经理。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
被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现代物流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B区3号楼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459638。
原告重庆市莽妹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市莽妹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莽妹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5元,减半收取433.75元,由原告重庆市莽妹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