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0455号
原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现代物流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459638。
法定代表人:许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飞,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加,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746359。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伽,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11月20日,原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7.46元,减半收取2953.73元,由原告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金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嫣然
书 记 员 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