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3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现代物流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B区3号楼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45963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建重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0UF22P。
法定代表人:***。
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诉中铁建重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建重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991122.23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6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铁建重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翔臣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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