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12民初4711号
原告沈阳中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中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且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向被告供应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合同质保期已于2018年3月2日届满,被告并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应按期将质保金付清,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59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逾期付款金额1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约定的货品并最终用于“东网科技体验中心”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192,000.00元(包括:设备金额、包装、运输、安装、维保、培训等所需所有费用及税金),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产品交付及安装,质保期为原告提供2年的免费质量保证,质保期自货品全部交付、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所有产品到场验收无误后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0%,经原告安装调试完成,由被告验收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进行支付59,600.00元,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相应进度款的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相应进度款的10%,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产品,并于2016年3月3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1,132,400.00合同价款。2018年3月2日质保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一、被告沈阳中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9,600.00元;
二、被告沈阳中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00元,由被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波
审 判 员 宁 伟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书 记 员 周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