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民族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迭部县民族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6民初1041号
原告:**,男,住岷县。
被告:迭部县民族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注册号:623024200000271/916230247202632474。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经济适用房14号楼1单元1楼。
原告**与被告迭部县民族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与被告迭部县民族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迭部县民族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佩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