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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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356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东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禅静安,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玲,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董晓冬

审判员辛皎菱

人民陪审员付浩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乐园

书记员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