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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356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东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禅静安,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玲,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董晓冬
审判员辛皎菱
人民陪审员付浩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乐园
书记员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