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4执保47号
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在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执x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x元,冻结期限一年;同日查封刘其祥和姜淑芳共同所有的位于珲春市新安街锦绣花园x楼x室车库【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及登记在姜淑芳名下的位于珲春市河南街的车库(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号),查封期限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04执保47号申请保全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