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4执保189号
***、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吉240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账号(XXXXX)账户的存款468263.15元。期限一年。同时,查封了***、于始芳提供担保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合作区房产局购买商品房备案编号为:XXXX号,面积:67.93㎡)查封期限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吉2404执保189号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