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626号
原告: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哈达门乡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刘其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3100元,应退还给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30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15元,合计1340元,由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