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对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珲春市。
被申请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哈达门乡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资金468263.15元,并以***、***共有房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珲春龙兴绿化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资金468263.1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于始芳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房屋坐落于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CJXYx-x-xxx,合作区房产局购买商品房备案编号为:GF-xxxx-xxxx号,房屋面积:67.93平方米),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8***元,由申请人***预交。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