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11876L。
法定代表人:陈贵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东。
被执行人: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天水路**邻里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3518477488。
法定代表人:刘柏森。
被执行人:徐宇翔,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申请执行徐宇翔、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13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小额银行存款,以及被执行人徐宇翔名下有贵A×××**号车辆外,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名下小额银行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对贵A×××**号车辆的手续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尚不能处置。经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宇翔名下有坐落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本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尚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宇翔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查找其财产线索,亦未找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徐宇翔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周灿荣
审判员 石 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奕
书记员杨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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