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得利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73882737B。
法定代表人:任永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11876L。
法定代表人:陈贵红,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安得利爆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730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黔27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842元及违约金(以4010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若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