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

(2021)黔2730执1084号之一贵州安得利爆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1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得利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73882737B。

法定代表人:任永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11876L。

法定代表人:陈贵红,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安得利爆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730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黔27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21)黔2730执10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842元及违约金(以4010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若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842元的冻结和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汪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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