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11876L。
法定代表人:陈贵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黔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终1901号判决书,在执行***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的银行存款43469.00元及相应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顺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