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467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陈丽,系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7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徐凯,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谢瑞江,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1876L。
法定代表人:陈贵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住,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中澳科技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439630L。
法定代表人:罗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辰奕,系公司员工,一般权限代理。
原告***诉被告徐凯、谢瑞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代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