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5083号
原告:***,男,苗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吴某某,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均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第三人: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省建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第三人赵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