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宏信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州市深州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高古庄镇支李庄。
法定代表人:李保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第三、第四号车间及其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小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