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梅敏。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梅敏,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梅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梅敏的银行存款10077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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