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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泰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泰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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