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3民初960号 原告:***,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682976060,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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