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3民初960号
原告:***,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682976060,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