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

**、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2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小区西侧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4224.5元,由上诉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宇
审判员  武学良
审判员  ***
 
{文书日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