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赤峰阿拉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1117号
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毓。
被告:赤峰阿拉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赤峰红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领海创科技园一期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阿拉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俊 竹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玉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