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2民初2072号
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学晶、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奇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瀚